刘飞律师,2005年毕业于西南大学,现为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为人正直、遵纪守法;拥有较好的团队精神,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 详细>>
律师姓名:刘飞律师
手机号码:13523809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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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114201710462948
执业律所: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永城市金博大广场东塔14层、18层旺达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庭法的对象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婚姻。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1、婚姻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关系,或、配偶关系。
2、家庭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它以婚姻、血缘为纽带。
二、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和特点
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具有社会性,又有自然性。前者是它的性质,后者是它的特点。
1、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性
指婚姻家庭关系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其存在和发展决定于社会的生产关系,并受社会上层建筑各个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第一,婚姻家庭与政治的关系
第二,婚姻家庭与法律
第三,婚姻家庭与道德
第四,婚姻家庭与宗教
第五,婚姻家庭与风俗习惯
2、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性
由于婚姻关系是两性关系,家庭关系是血缘关系,生理学和生物学的某些自然规律必然会对婚姻家庭关系发生作用。如法定婚龄和禁婚条件的规定。
总之,自然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形成的必要前提,社会性是决定婚姻家庭关系性质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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