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永城律师网!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您所在的位置: 永城律师网 >法律知识 >婚姻家庭

律师介绍

刘飞律师     刘飞律师,2005年毕业于西南大学,现为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为人正直、遵纪守法;拥有较好的团队精神,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刘飞律师

手机号码:13523809789

邮箱地址:690064637@qq.com

执业证号:14114201710462948

执业律所: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永城市金博大广场东塔14层、18层旺达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法的对象

婚姻家庭法的对象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婚姻。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1、婚姻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关系,或、配偶关系。

2、家庭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它以婚姻、血缘为纽带。

二、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和特点

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具有社会性,又有自然性。前者是它的性质,后者是它的特点。

1、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性

指婚姻家庭关系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其存在和发展决定于社会的生产关系,并受社会上层建筑各个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第一,婚姻家庭与政治的关系

第二,婚姻家庭与法律

第三,婚姻家庭与道德

第四,婚姻家庭与宗教

第五,婚姻家庭与风俗习惯

2、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性

由于婚姻关系是两性关系,家庭关系是血缘关系,生理学和生物学的某些自然规律必然会对婚姻家庭关系发生作用。如法定婚龄和禁婚条件的规定。

总之,自然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形成的必要前提,社会性是决定婚姻家庭关系性质的因素。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523809789

联系地址:永城市金博大广场东塔14层、18层旺达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 © 2017 www.fg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